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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穿帶「港獨」衣物出境被捕 男子被控煽動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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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3-11-30 22:37:3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再有市民被指干犯煽動罪被檢控,一名26歲男子,被指因身穿涉及煽動訊息的衣服,於機場準備登機離港前被拘捕,周三(2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管有煽動刊物」及「管有他人身份證」3罪,《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保釋申請,被告須還押候訊,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4日再提堂,另被告將在下月6日上庭作保釋覆核。

被告諸啟邦(26歲)報稱無業,被控於本周一(27日),在香港穿著一件印有陳述的上衣,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他另被控同日在香港國際機場登機閘口編號205或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3幅印有陳述的旗幟和一件上衣,具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政府。此外,被告亦被控同日同地,管有屬於女子「廖小麗」的身份證。
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待警方調查被告的手機和社交媒體帳戶,以審視是否涉及其他控罪。據悉,被告在案發時,涉穿上印有「光時」及「香港獨立」字眼的上衣,另警方再從其隨身物品,搜出印有「光時」字樣的旗幟。

辯方為被告提出保釋申請,但控方反對,處理案件的《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聽取雙方陳詞後,以無法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拒絕保釋申請,同時把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4日再訊,其間被告須還押看管。另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下月6日早上出庭再處理保釋申請。
警方早前表示,周一下午接獲報案,指一名男子在香港國際機場涉嫌穿上有煽動字句的衣服。警方到場後,於男子隨身物品中再搜出印有煽動字句的旗幟和衣物,以及一張他人身份證,經調查後,以涉嫌「管有他人身份證」及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把該男子拘捕。警方同時提醒市民,「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首次定罪可被判處監禁兩年。
案件編號:WKCC5138/2023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 01:21:35 | 顯示全部樓層

47人案】辯方指案中多處存合理疑點 鄭達鴻梁國雄無意顛覆

香港「47人初選案」本周四(30 日)續審,由辯方代表續作結案陳詞,鄭達鴻及梁國雄一方指控方無法證明兩人屬串謀一份子,強調兩人無意顛覆國家政權。法官就指梁早知悉「35+」以否決預算案為目標仍繼續參與,而他過去一直否決預算案,質疑維持一直錯誤做法不會變正當。

近半被告代表已就案情完成口頭結案陳詞
「47人初選案」踏入第117天審訊,而多名不認罪被告周三(29日)已率先完成就案情部分的口頭陳詞,當中包括吳政亨、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及何啟明,另自行代表的劉偉聰及彭卓棋一方則表示,會倚賴書面陳詞,沒有口頭上的補充。
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鄭達鴻及梁國雄就結案陳詞作口頭補充,直指案中多處存在合理疑點,認為控方無法證明兩人跟所屬的選區,即港島區及新界東,與其他候選人之間的串謀協議確實存在,又指即使存在協議,否決預算案條款中「會積極運用」的字眼,亦保留了是否決與不否決的彈性。
潘續指,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而從推論可得知,鄭、梁兩人無意作出控方所聲稱的一連串指控行為,是否屬串謀一份子亦成疑問,因兩人並不認為有可能達成「35+」,而《基本法》第50至52條清晰地預視在否決預算案後的政治處境及應對機制,包括政府可申請臨時撥款,而案中並沒有證據指臨時撥款會一同遭否決。
法官李運騰就關注,是否基於兩人認為是不可能達成「35+」,故二人從來沒有意圖去實踐有機會上升至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潘對此表示同意。至於串謀部分,李官指根據案例,就算協議不成功,只要被告有意執行計劃亦視為參與計劃可入罪;潘就重申,兩人無意圖執行計劃,重申控方就二人有否去執行計劃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強調被告相信《基本法》 足見無意顛覆國家政權
不過,法官李運騰亦質疑,在立法會否決預算案後,即使政府可獲臨時撥款,但「臨時撥款」有別於完整的財政預算案,也會成為《國安法》條文中所指,「嚴重干擾或阻撓」政府履行職能的情況。潘熙回應時認為不用把情況說得太遠,指《基本法》由人大設計和實施,亦容許否決預算案,這樣並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強調鄭達鴻及梁國雄相信《基本法》,足見兩人無意顛覆國家政權。
潘熙繼而就個別的案情提及兩人從政之背景,指鄭達鴻出任區議員時,關心民生,作供時曾供稱認為政府理性可以協商,明言會視乎政府拋出橄欖枝的程度,而若他認為預算案有優點,會權衡利弊才就預算案投票,即使政府沒有回應「五大訴求」,亦會考慮支持預算案,而要爭取「五大訴求」也不等於要顛覆國家政權。潘又指,鄭在公民黨內人微言輕,無法改變公民黨對外政策及內部權力不平衡,而公民黨在《國安法》實施前夕,為免違法,開會討論後換上「無字政綱」等以作應對,加上所謂港島區協調機制文件內容有誤,港島區沒就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一事達成共識,鄭亦沒有收到協調協議文件,足見安排實非屬眾人共識。

官質疑梁知悉「35+」目標仍繼續參與
至於梁國雄,潘熙引述社民連於2020年6月底發表的文章,從內容已可見該黨只是利用「全面否決權」作制衡和施壓,非企圖以此對抗暴政,反映其不支持「攬炒」。法官李運騰就指,梁國雄曾在初選選舉論壇上發言,解釋他沒有簽署「抗爭宣言」聲明只因當中是重複「35+」初衷,認為反映梁知悉「35+」目標是為否決預算案,惟他仍繼續參與;又引述社民連曾提及共同綱領,認為或反映梁國雄早已知情。潘熙就回應,認為要整體審視,不可對梁的說法斷章取義,指梁最終沒有聯署〈墨落無悔〉聲明書,認為案中缺乏證據證明。
惟法官陳慶偉就質疑梁國雄在過去出任立法會議員時,一直否決預算案,直言他維持一直錯誤做法不會因而變成正當;潘熙就解釋,梁雖看來會與他人一同否決預算案,但梁關心基層,是基於當局沒有落實全民退休保障才否決預算案,直指其否決原因是截然不同,與他人其實並沒存在協議;但陳官續質疑,指梁既單獨行事,為何仍參與初選?又指根據涉案文件,參選人首要條件是認同「五大訴求,缺一不可」。潘熙就再重申,當中至少存在合理疑點,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意圖參與串謀。
 樓主| 發表於 2023-12-1 01:23:42 | 顯示全部樓層

中年婦紀念7.21涉「私了」 暴動等4罪成囚5年半

一名中年婦人於2019年時,在元朗一個7.21事件紀念活動中,涉以易拉架「私了」因政見問題而爭執的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暴動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4罪罪成,法官本周三(29日)指被告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判被告入獄5年半。

官:被告行為或造成漣漪效應 令情況一發不可收拾
被告為李茵茵現年53歲,報稱為自僱人士,她被控兩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一項暴動罪及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罪。案件於今年7月初開審,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押後至周三判刑。
法官郭啟安在判刑時,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因社會氣氛而犯下本案,當中不涉及私人恩怨,又指被告因本案而失去多年建立的事業,並指被告未有對案中事主X直接施襲,而施襲用的易拉架,也是在現場拾獲。
郭官之後指,案發時兩名事主被至少10人包圍,其間不停被人以雨傘等物品襲擊,當眾人停止施襲時,被告就以易拉架襲擊其中一名事主的背部。法官認為,由於案發在公眾地方,現場有示威者聚集及呼叫口號,被告有關行或會造成漣漪效應,令附近人士情緒高漲,情況一發不可收拾。而且其中一名事主的傷勢不輕,曾有腦出血及腫塊,須進行開顱手術。

官:兩事主不必要挑動施襲者情緒實屬不智
法官又表示,兩名涉案事主在案發前,曾跟人群互相指罵,其中一人曾揮動酒樽,並以粗言穢語罵在場人士;另一名事主X就曾擊碎啤酒瓶,激化在場人士情緒。法官續指,其中一名事主在案件審訊時,於法庭承認自己曾因事件被檢控,最終以簽保守行為處理,指兩名事主不必要地挑動施襲者情緒,雖然不可說他們是咎由自取,但行為實屬不智。惟有關言行即使激烈火爆和不堪入耳,亦不可合法化「私了」這種恫嚇、滅聲、無法無天的行為。
就暴動罪的判刑,郭官認為須把「私了」因素納入考慮,指在2019年社會事件中,因不同政見而發生衝突時,人多勢眾一方恃強凌弱,令現場陷入一片混亂,而本案中被告在暴動中以易拉架傷人,只是從地上隨意拾起,殺傷力亦較輕,但她直接參與及破壞社會安寧,遂以判監5年3個月作量刑起點;而就妨礙司法公正控罪,雖然辯方聲稱涉及的一對鞋非關鍵證據,但認為任何證據缺失都對司法公正帶來影響,故以8個月為量刑起點。
法官又指,被告有良好品格並不構成減刑因素,而被告曾多次做義工但屬非持續性,在考慮所有因素後,基於整體量刑原則,傷人及暴動等3罪判刑同期執行,而妨礙司法公正罪的判刑則有3個月分期執行,最終判被告入獄5年半。

警上門拘捕時 被告把涉案運動鞋拋出街外
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並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被告另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把一對鞋抛出窗外,以圖毀滅證據及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控方案情透露,案發時男子姚興強及X等人於元朗晚膳後,因看見有身穿黑衣黑褲的蒙面示威者及呼叫口號,於是大叫「我係中國人,你哋唔鍾意就走啦」,被告一方之後跟姚發生口角,姚和X及後被群眾包圍和襲擊,其間被告企圖以易拉架襲擊姚,其後以右手擊打姚的背部。被告之後趁其他人停止攻擊時,再以易拉架向姚揮動及擊中其頭部,被告隨即逃走。警員於2020年6月24日到被告住所作出拘捕,被告拒讓警員進入單位,並將一對涉案運動鞋拋出街外後,才讓警員進入屋內搜查。
案件編號:DCCC103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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