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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和平集會案】黎智英、鄒幸彤、何桂藍未經批准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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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1-12-10 01:37:0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去年六四和平集會,24 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等罪。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 3 人不認罪受審,今(9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法官胡雅文裁決時指,黎智英作為公眾人物現身維園,令集結成焦點,「毋須說出煽動字句已可煽動他人」。至於鄒幸彤及何桂藍,法官指兩人證詞荒謬、砌詞狡辯,其中鄒雖沒直接邀請他人參與維園集會,但她曾於 FB 帖文提及「今晚見」。法官又拒絕接納何稱因個人理由到場,指她於 FB 上載手持白花蠟燭的相片,可見她是參與支聯會晚會、悼念六四。案件將於下周一 ( 13 日)早上求情及判刑,同案另外 5 名在開審前認罪的被告,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均會於同日判刑。
何桂藍今早於庭上即場解聘其代表律師,表示會親自求情,一度要求延後求情日期,認為未能於周一前閱畢控方提供的 15 份案例;惟遭胡官強硬拒絕,稱是何咎由自取(you put yourself into that position ),又指她應該將陳詞交由律師處理,好讓其他被告儘早完成求情程序。何反駁指即使交由大狀處理,亦未必能夠於周一完成。胡官最終維持本月 13 日求情,指明控方須於明天之前將所有文件交往懲教所。

黎智英及鄒幸彤面對的「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6 月 4 日在維多利亞公園噴水池,非法煽惑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鄒幸彤及何桂藍另否認一項「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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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4 六四集會

官:黎智英出現令集結成焦點
就黎智英及鄒幸彤涉及的「煽惑他人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胡雅文指,可以肯定黎智英在案發當晚到維園噴水池,是為了參與該處舉行的燭光儀式及記者會。黎從李卓人口中得知何時燃起燭光,並有與李及其他被指煽惑的被告站在一起,一同叫口號,而當其他人開始步入維園,黎就離開。
法官引用案發前兩日、即警方宣布禁止集會舉行後,黎智英在《蘋果日報》上的一個訪問,指黎當時提及各人行出來,用自己方式在維園內悼念,又指亮起燭光非堂重要,能代表各人拒讓六四燭光消逝,而他自己當天會繼續走進維園。
法官認為,黎智英到場是為了支持支聯會以及會方的目標,即舉辦一個遭警方禁止的未經批准集結,並煽惑他人參與,因為黎明顯是一個與支聯會有類近立場的公眾人物,並且一如以往,當黎到達噴水池時,便遭大批記者包圍。法官認為黎智英「現身於記者會,已為之後的未經批准集結給予支持,以及令集結成為公眾焦點,他不需要用任何煽惑字眼去煽動他人」。
對於黎智英一方挑戰警方禁令,指在憲法上不合理地侵害黎的權利,強調自己並非申請集會者。法官指,警方的決定並非控罪元素之一,法庭沒權對該決定作任何思量,故黎亦無權在審訊中提出挑戰;而即使黎有權挑戰,法庭也必定駁回,因衞生署的建議十分明確, 指出疫情緩和,也不等於港人可免於疫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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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4 Jimmy Lai stood outside the space of Victoria Park on 4th June 2020. Photo by YP LAM

官:鄒幸彤供詞為「簿弱的嘗試去扭曲真相及意圖」
至於鄒幸彤,法官認為她當晚亦有參與燭光儀式,從旁支持各人發言,並與其他被告一同叫口號。法官指出,當時李卓人清楚表明支聯會希望他們的「朋友」除在全港各區亮起燭光,也可到維園做相同的事;從李及其他被告在記者會前的說話,可見他們違反警方禁令的意圖昭然若揭。
法官續指,在記者會前,鄒幸彤在噴水池附近派發蠟燭及傳單,並曾用咪高風發言,指各人可在不同地方參與悼念,但沒有提及何處,但又同時提及支聯會會進入維園,不會讓每年在維園的燭光熄滅。此外,根據鄒在集結進行發布的 Facebook 帖文,內容明顯是向當晚會參與維園集會的人說,「雖然她沒有直接邀請他人一同參與,但暗地裏可見她有此意圖」,帖文亦以「今晚見」作結。
法官批評,鄒幸彤的證供是「一個薄弱的嘗試,企圖扭曲真相及推翻違反禁令的意圖」,即使鄒嘗試抗辯或歪曲其意圖,證據上也不足以支持她的說法。故此,法官裁定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黎智英及鄒幸彤均煽惑他人參與在維園的未經批准集結。

官:鄒及何證詞荒謬、砌詞狡辯
就「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一罪,胡官直指鄒幸彤及何桂藍證詞荒謬、砌詞狡辯,本案證據確鑿,二人難以反駁。
法官指,考慮到李卓人早前的行為,加上鄒站在他身旁,二人顯然打算舉行燭光晚會及悼念六四。李的言談顯示,他們知道與在場人士聚集的目的相同,李更以「朋友」等字眼稱呼在場人士。其後李請求大家靜默一分鐘,現場片段顯示多人均有靜默。李又懇請大家繼續留在維園悼念,並重複喊口號。
法官續指,鄒辯稱未能聽見或看見其他團體,是閃爍其詞;因鄒於悼念流程開始前,已於盤坐地上的人群之間穿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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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 4 日,何桂藍(持蠟燭右二)和羅冠聰、袁嘉蔚等人於維園手持蠟燭。 Kenji Wong 攝

官:何桂藍持白花蠟燭 證參與支聯會晚會
至於何桂藍供稱因個人原因而前往維園,並非與支聯會悼念六四,她的出現亦非涵蓋於公安條例第二部分的「聚集」含義之內,胡官並不接納,指根據新聞片段,清楚可見何於維園內的位置、舉動,亦顯示她與支聯會成員的交情;而何於臉書上載手持白花點蠟燭的圖片。胡官認為上述亦證明,何旨在悼念六四、參與支聯會的晚會,以及抗議警方的禁制命令。
針對何的帖文寫到「三十年來,第一個「冇大台」的六四晚會。」,她早前不同意控方將「無大台」及「晚會」,譯成「no big platform」及「vigil」,指有關譯法未能表達其「去中心化」的政治含義,法官今指翻譯沒有錯誤,認為應以直白方式閱讀其帖文,重申她於人海中手持蠟燭,足以證明她正參與被警方禁止的六四晚會。

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囚 5 年 官重申終院已裁定合憲
辯方曾爭議,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刑罰可達監禁 5 年,是過於嚴苛及不合比例;各被告不應因一個和平的公眾集會,以及在疫情緩和下被起訴。法官指,有關憲法爭議,與她早前在「818 流水式集會案」所處理的挑戰一樣,因此直接引述該案裁決相關段落,指終審法院早有裁決,下級法院必須跟從;檢控決定亦是由律政司決定,辯方的論點不足以令法庭介入干預。

官:若警方不遵從衞生署意見屬失職
對於鄒幸彤一方指,是次集會被禁,源於疫情引發的公共衞生問題,與公共安全毫無關係,警方利用《公安條例》禁止集會屬越權(ultra vires)及超出法例規定。法官認為,公共衞生是公共安全一部分,疫症與社會動亂一樣,會為社會及公共安全帶來威脅,相信警方已謹慎地向衞生署索取意見,並於市民安全及自由之間取平衡。法官強調,若警方不理會衞生署意見,會構成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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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6 月 4 日維園

同案 26 名被告 24 人罪成 2人缺席聆訊
案件原有 26 名被告,羅冠聰及張崑陽早前缺席聆訊,已遭法庭發出拘捕令。其中 16 名被告早前已認罪判刑,包括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麥海華、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判囚 4 至 10 個月;張文光、麥海華及梁國華獲判緩刑。至於在開審前認罪的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梁錦威及胡志偉,法官胡雅文押後至 12 月 13 日判刑,除了蔡耀昌和梁耀忠繼續獲得保釋外,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案件編號:DCCC857-875、877-884、886-889、891、893/2020 (Consolidated)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0 03:29:44 | 顯示全部樓層

【六四集會案】鄒幸彤:不要用「疫情」和「人多路窄」...

鄒幸彤繼續穿著招牌風衣,不過換上黑色而已。她雙手捧著厚似數本磚頭書的文件,步出犯人欄繼續為自己擔任辯方律師。
2021 年的六四清晨,警方以「煽惑」之名拘捕鄒幸彤,她在結案陳辭形容以言入罪的「預防性拘捕」違反「相稱性測試」,即執法的必要與權利的傷害不成比例。裁判官陳慧敏說即使沒人真的受煽惑,有充分的合理懷疑依然可以執法。
然而鄒援引英國最高法院的案例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 v Ziegler [1],解釋該案是公然抗命的堵路,仍須檢視「相稱」原則,何況她是因言遭禍。「拉我阻止唔到文章傳播,反而限制我人身自由,阻止我悼念六四。」
陳官質疑香港是否援引過此案,鄒幸彤篤定地答一定有。原來該案在原審時判被告勝訴,上訴時政府雖曾扳平,但今年英國終審庭裁定被告得直。香港上訴庭曾援引英國上訴庭對政府一方有利的判辭,卻不知會否效法終審庭的定讞。陳官一度住口無言。
在囚的鄒幸彤只有一份案例在手,上呈法庭後便再無宗卷可以參詳。由於控辯雙方已看過對方書面陳辭,陳官想當然以為控方有案例在手以資應對,兩次詢問控方有沒有多一份複本。
哪知控方沒帶相關案例,不是只有一份自用,而是根本沒有帶,「我睇咗但冇帶嚟……」陳官為之愕然,唯有著職員影印自己手上案例,期間無聊地托腮。旁聽席群相起哄,嘲諷控方「雲遊」,陳官發聲要求肅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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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朝雲攝於 2021 年 5 月)

之後鄒幸彤便與陳官逐點爭拗「相稱性測試」,「政府聲稱唯一嘅目的就係疫情,但警方已經控制咗維園,捉我根本不必要。」為了所謂「防疫」而針對言論逕行拘捕,完全違反比例原則。
陳官答「你可否講慢啲俾我抄低。」轉而質疑歐洲的人權案例是否適用香港,而且當時未有疫情。「我地本土有自己案例」、「過去案例不適合。」鄒答各國案件都有不同的「因素」,但「相稱性測試」作為通用的「原則」,依然一體適用。
陳官又問鄒文的「堅守陣地」是否指維園,鄒答她的意思是「悼念無罪,用任何方法都得……我係『煽惑』每個人都參與悼念行動,但不犯法。」
而且她認為公安條例的權力有限,法例只是授權禁止支聯會申請的集會,但無權禁止民眾自行到維園悼念六四。
陳官指出「關鍵唔係支聯會,而係集會。」鄒同意控方或可指控她煽惑一個「新集會」,但前提是「要先證明有未經批准集結」,才有所謂「煽惑未經批准集結」,「大家不約而同去銅鑼灣,不用通知亦不能禁止。」

控方陳辭時老調重彈,謂鄒可按機制上訴乃至司法覆核。鄒須反覆澄清她不爭拗制度是否合法,而是爭拗「有合法制度一樣都可以有非法決定。」她解釋自己並非集會申請人(蔡耀昌),所以沒有資格司法覆核,但自己卻僅僅因言論而被捕,當然可挑戰決定合法與否。
「喺集會被禁下尋找其他行動嘗試,可以去其他地方點起燭光,喺香港所有角落,何罪之有!」她亦不避諱當日若非一早被捕,夜晚就會去維園悼念。
陳官再次問兩篇文章是否「叫人去維園。」鄒立即答「唔同意」:「係呼籲大家去任何地方悼念六四,同解釋自己點解去維園。」她直言讀者的感受因人而異,「可能有人睇咗想去維園,但不等於煽惑。」
然而陳官一再重申香港「人多路窄」。鄒幸彤經驗老到,瞧出陳官的路數,將會順應政府說法,藉著「疫情」和「人多路窄」將案件去政治化,再判她罪成。
於是她趁著最後的陳辭機會,點出此案不成比例的打壓有著政治目的。她說唐英傑案只牽涉八個字 [2],而她的文章大約有千六至二千字,將來會否有萬字長文墜入猶如「閱讀理解」的審訊?
她語重心長呼籲陳官:「法庭應避免陷入文字獄嘅泥沼。」
陳官押後到下年 1 月 4 日宣判。法庭的掌聲不歇,鄒幸彤向公眾揮手和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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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雲攝於 2021 年 5 月

註 [1]:法夢「腸」曾撰文解釋英國終審庭的裁決
註 [2]:爭論期間陳官一再提到「唐英年案」,筆者因孤陋寡聞而不敢造次,一度真的相信有一宗案叫「唐英年案」,直到鄒幸彤回應時說「唐英傑案」才恍然。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0 03:36:09 | 顯示全部樓層

「熊仔餅」被指搶槍案 開槍警:如不拔槍換來的是身體...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交通警稱在西灣河遭示威者襲擊、搶槍,遂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柏均。「熊仔餅」與另一名男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等三罪,今( 9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開槍交通警在辯方盤問下,否認在射擊周柏均前,他的生命並無受到威脅。他強調,案發時有一名白衣男子和其他人逼近他,如果他不拔槍,「換嚟嘅係身體嚴重受傷,生命受到威脅」。
警員 A 今天繼續接受辯方盤問。在審訊期間,「熊仔餅」周柏均坐在犯人欄內,一度身體傾側。辯方大律師表示留意到周柏均的情況,希望能小休一會。周柏均在律師的詢問下,向法庭表示「暈暈地」,法官一度休庭。

代表周柏均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向警員 A 指出,在射擊周柏均前,他的生命並無受到威脅,因為周手無寸鐵,周圍的人亦無動作。警員 A 不同意,但他確認當時佩備手槍、胡椒噴霧和警棍,而他從無用胡椒噴霧和警棍去制服周。
駱應淦問警員 A,於 2019 年是否主要為交通警,無防暴經驗。警員 A 回應於 2017 年曾接受防暴訓練,但「無做過真正打暴動個啲,訓練係有嘅」。他解釋「打暴動」意指拘捕示威者,而他從未處理過暴動。

辯方質疑感危險不後退 警員 A:我係一個警察
代表第二被告胡子鍵的大律師盤問時質疑,當警員 A 發現自己落單,而且聽到有人在他背後說「唔好畀佢走」時,「你點解咁聽話,真係唔走?」。警員 A 表示,「其實當時我都覺得有驚的感覺。因為我係一個警察,我想搞清楚件事,甚至乎如果我走嘅話,都唔知走唔走得甩,於是乎我選擇轉身去面對,希望啲人唔好因為我走而追上嚟。」
辯方認為,警員 A 可按著槍柄,面向文娛中心(即他認為有危險的方向),一邊戒備一邊後退。警員 A 稱「相信如果唔係白衣男逼近,我都會咁做,向後退」,但他同意自己的身體曾往文娛中心「係(行)前咗」。辯方指警員 A 聲稱有危險,卻孤身一人向危險方向前行,其行動和說法並不一致,警員 A 不同意。
辯方繼續質疑為何警員 A 感危險時,為何不向後退。警員 A 表示當有人逼近時,不斷向後退並非辦法,「同埋可能我會跌倒」。他又指「當有人違法,我係一個警察,我要作出拘捕時,我冇理由向後退。」辯方質疑,警員 A  擔心被白衣男搶槍,卻上前將槍抵在白衣男的胸口,「係咪想擺近啲畀人搶?」警員 A 不同意,並指如果收起手槍,「換嚟嘅係身體嚴重受傷,生命受到威脅。」

開槍警指白衣男曾做煽動手勢 惟承認沒於口供提及
另外,警員 A 原指白衣男曾經做手勢煽動身後人逼近他。惟在反覆觀看片段後,他承認白衣男的手勢如辯方所說,是面向他雙手撥向自己,類似著 A「過嚟」的挑釁意思,但他堅稱當時白衣男做手勢後,其身後人士有動作,故令他感覺白衣男在煽動。不過,他承認自己並無在口供中提及白衣男的手勢,「當時唔知係咪漏咗」。案件明續。
兩名被告依次為周柏均(22 歲,學生)、胡子鍵(21 歲,學生),被控阻差辦公、企圖搶劫及企圖在合法羈押下逃脫三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西灣河太安街、筲箕灣道與成安街十字路口附近,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A、企圖搶劫 A 一支警槍;周柏均另被控企圖從警員 A 的合法羈押逃脫。
案件編號:DCCC 475/2020
 樓主| 發表於 2021-12-10 03:43:33 | 顯示全部樓層

紅酒變汽油彈設局案 控方稱「合法誘捕」 辯方:插贓...

21 歲大專男生被指於去年 4 月在葵涌警署附近攜有兩支汽油彈,但他稱以為自己運送的是紅酒,質疑警長設局陷害。該警長被指「自編自導」案件,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被捕,男生最後被控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辯方強調,本案由始至終都是「撇撇脫脫嘅插贓嫁禍」,並非控方在書面陳詞形容的「合法誘捕」,而只是個別警員的違規個人行為,「砌人生豬肉」。而被告年少無知,案發時只希望做兼職幫補家計。而案發現場燈光不足,而且因鼻敏感問題影響嗅覺,無從得知自己正在運送汽油彈。裁判官屈麗雯聽畢陳詞後把案件押至明年 1 月 14 日裁決。
控方早前呈交書面陳詞,但沒有在庭上讀出。辯方大律師陸偉雄今日結案陳詞時,引述控方稱行動是「合法誘捕」。

陸偉雄強調,本案並非控方所指的合法誘捕,由始至終都是「撇撇脫脫嘅插贓嫁禍」。辯方又指警方若需進行誘捕,應要獲正式授權或監督,行動需有迫切性、需要性及合乎比例。而本案並無正式授權,只是個別警員的違規個人行為,「砌人生豬肉」,與一般誘捕情況不同。

辯方:案情可證本案由警長策劃
而即使辯方最終未能傳召懷疑涉案的中間人「A」,缺乏直接證據。但根據案情,包括涉案警長 5905 蘇志恆在帶領隊員一度離開現場巡邏,短時間內又帶隊折返,及後又曾獨自短暫離隊。當隊員截停被告時,蘇又及時出現,相當令人奇怪。如此一來,本案由警長策劃已「呼之欲出」。

辯方:被告僅望 3 秒 未必知袋中有汽油彈
至於控方曾質疑被告即使患鼻敏感,亦應聞到強烈天拿水氣味。而辯方則同意被告非完全失去嗅覺,但強調他未能聞到天拿水味,在錄影會面中亦顯示被告不時傳出呻鼻聲。而被告所乘坐的私家車,車尾箱與車廂座位中間隔開,或有機會未能聞到汽油味。
控方亦質疑被告在運送途中曾低頭約 3 秒,望向手提袋,認為他得知袋中物是汽油彈。辯方強調現場環境昏暗,而且被告僅望約 3 秒,只能看見膠袋、毛巾及玻璃樽,不能憑這些得知袋中有汽油彈。
此外,控方質疑本案的辯方證人,案件主管、高級督察梁卓熙的口供無助辯方案情。但辯方認為,梁在主問下同意被告被捕後態度合作,錄影會面下和盤托出,亦與其調查結果一致。而且有被告電話紀錄及為他介紹「工作」的朋友的 Instagram 私訊紀錄。錄影會面內容亦與庭上證供一致,對辯方案情有莫大幫助。

辯方:被告好學不倦,擁美好前途,怎會一反常態運汽油彈?
最後,辯方指被告案發時年僅 21 歲,年少無知,容易被利用。辯方續引述被告背景指他成長於單親家庭,母親月入約一萬,故理所當然地希望幫補家計。而被告正修讀體育教練相關的高級文憑課程,只希望略盡棉力,減輕母親負擔,理應讚賞其初心。辯方另呈上共 27 張證書,包括運動體育、社會服務,可見他是好學不倦的年輕人,擁有美好前途,又怎會突然一反常態運送汽油彈?
被告林偉豪(21 歲,高級文憑學生)被控於 2020 年 4 月 13 日在葵涌警署一帶的公眾地方,連同另一人攜有兩枚汽油彈。
案件編號:WKCC 8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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