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無線電視業務前總經理陳志雲與其前助手叢培昆周五被判串謀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成,
兩人各判罰款8.4萬元及2.8萬元。
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根據上訴庭指示,將陳志雲及叢培昆定罪及判刑。
不過,他在判刑時說,陳叢兩人並非刻意隱瞞,是次案件是「技術性犯法」,不一定須要判監。
據本地傳媒報道,陳志雲一方有遞交34封求情信,包括無線電視前行政主席方逸華、前廣播局長張敏儀、藝員汪明荃、曾志偉等。陳志雲在庭上一度眼泛眼光,情緒激動。
陳志雲代表律師指,他們會上訴至終審法院。
控方申請禁止陳志雲七年內擔任任何公共機構的董事或經理,不過法官指此案案情比一般貪污案輕微,質疑控方申請。
陳志雲從叢培昆持有的思潮廣告製作收取信和集團旗下的奧海城商場11.2萬的演出費用,兩人被控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2011年9月2日,原審法官裁定陳叢兩人全部控罪罪名不成立,其後律政司申請上訴。案件在2013年3月7日再次上庭,
法庭仍然裁定兩人無罪。
來源: bbc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