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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問張曉明 2014年05月09日 (信報財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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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5-9 12:05:1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十條問題,張曉明敢唔敢答?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正邀請立法會議員會面,討論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工黨議員至今仍未收到邀請,但如有機會,我們定必好好把握,為港人爭取普選權利。我們希望與張曉明的會面,並非「有溝通、無交流」的「政治騷」,故此已準備十條問題,期望可與中方官員深入討論。

1. 《基本法》第四十五及六十八條的「普選」,是否指香港永久居民除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選舉權利外,亦享有普及而平等的被選舉權利,不因職業、財富、階級、政見等而有所區分,亦不受不合理限制?

2. 周恩來領導的中共喉舌《新華日報》在1944年發表社論指,「任何人的被選舉權都不應該被限制、被剝奪…如果事先限定一種被選舉的資格,甚或由官方提出一定的候選人,那麼縱使選舉權沒有被限制,也不過把選民做投票的工具罷了」。

如果日後行政長官選舉,提名委員會有權以政治理由(例如愛國愛港),剝奪或限制香港永久居民的參選權利,當今中共領導人會否愧對中共先烈?

如果中央堅持以政治理由篩選參選人,是否只把港人當作投票工具,替北京認可的候選人臉上貼金?

3. 既然中共領導人多次指出大部分港人都是愛國愛港,為何中央仍然擔心普選時,港人會選出一個不愛國愛港的行政長官?

4. 有意見認為,中央擁有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是體現對香港的主權。然而,中國大陸地方各級人大選出的地方首長,根本不用中央政府任命,中央對地方首長的任命權是體現主權的說法,有何事實基礎?

5. 根據2004年釋法,人大常委在俗稱「第二部曲」只有權決定是否需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或附件二,未獲授權決定如何修改兩個附件。

人大常委在2007年12月29日的會議上提及,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以及普選行政長官後立法會才可實行全面普選等,是否只屬「附帶意見」,沒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其法律基礎為何?是根據《基本法》哪一項條文作出?抑或人大常委可任意行使權力,毋須依據《基本法》行事?

6. 根據2004年釋法,修改附件二(立法會選舉辦法)的議案,須獲人大常委備案方可生效;如果人大常委有權備案或不備案,請問附件一的「批准」和附件二的「備案」有何分別?

7. 1993年3月18日《人民日報》發表時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的談話,指出「第三屆以後立法機關如何組成,將來完全由香港自行決定…不必要中央同意」。人大常委已多次阻撓立法會實行普選,是否意味北京已推翻當年的承諾?

8. 如果立法會不在2016年實行普選,人大常委會否同意以一次過立法形式,處理2016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辦法,分兩階段落實立法會普選?

9. 如果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與現行的選舉委員會大致相同,仍然偏向財團,如何避免特區成立以來,地產霸權獨大,貪腐死灰復燃的流弊?同樣地,如果立法會仍保留功能團體議席,如何避免財團壟斷、官商勾結,不僅影響普羅市民生活,亦不利香港經濟健康發展?

10. 北京親信民建聯和工聯會,先後提出極保守及全篩選的政改方案,是否在扮演中央的馬前卒?

立法會議員 工黨主席 李卓人
 樓主| 發表於 2014-5-9 12:07:17 | 顯示全部樓層
他被視為國家接力梯隊, 看他的表現, 怎能不令人對新中國教育制度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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