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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維 基 《 東 周 》 互 指 誹 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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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20 11:06: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星島日報報道)最新一期的《東周刊》報道,香港電視網絡主席王維基捲入一宗桃色疑案,在二○一一年被一名女下屬向上海巿公安局報案投訴。王維基隨即入稟法院控告《東周刊》誹謗,要求禁制《東周刊》再發表有關報道,又發聲明指事件乃「政治抹黑,絕無此事」;《東周刊》立刻發出嚴正聲明,指報道「非無根據」,王維基是轉移視?,其對《東周刊》的指控實屬誹謗,《東周刊》將向王維基發出律師信,要求他收回言論並作出賠償。

  《東周刊》昨天在有關該桃色疑案的報道中,刊登一份上海公安局靜安分局的報案文件副本,並訪問了涉嫌報案的王維基前女下屬X小姐,她指公安正受理此案。該報案文件顯示的報警時間為二○一一 年九月二十二日,聲稱的案發時間則是二○一一年六月六日,案發地點在上海巿南京西路一三七六號波特曼麗嘉酒店二一○三房間,被投訴人是X小姐的「公司同事王維基」。《東周刊》又電話訪問了協助X小姐登記報案資料的民警曹昂,確認該報案文件內容屬實,但對於有否邀請王維基協助調查及調查過程均拒絕透露,只說仍然繼續調查。

  王維基在《東周刊》刊登報道後,隨即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東周刊》誹謗。入稟狀指,《東周刊》該篇報道誹謗王維基,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出版該報道,又要求該刊賠償誹謗所造成的損失。

  王維基並發表聲明,指自己「捲入政治抹黑」,不點名指報道內容「乃無中生有之謠言,絕無其事。」聲明又指,《明報》早於今年三月二十六日就同一謠言提出查詢,指行政會議收到相關「黑材料」,並於三月二十七日刊登報道,香港電視同日主動以書面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查詢,但政府拒絕提供有關資料,以致公司及王維基均無從跟進。

  聲明指謠言中所指的案情,屬於嚴重刑事罪案,但過往幾年他多次到內地公幹,從來沒有任何地方的執法或司法部門就此事進行接觸。王維基指「此事只是單方面指控,無人證無物證的政治抹黑。」又要求「造謠者不應以此混淆視聽,而應在免費電視牌照一事上,還社會一個公義。」

  《東周刊》隨即發表嚴正聲明,指事件「既涉及婦女權益保障,亦關乎電視牌照申請人是否合適人士,皆和公眾利益有關。」該刊認為發掘此事真相責無旁貸,故此展開調查。

  聲明認為王維基把事件描述為「政治抹黑」,是轉移了視?,迴避去回應具體問題,包括二○一一年六月六日王維基有否到過上海波特曼麗嘉酒店、當日涉案女事主是否和他在同一酒店等。聲明指事件涉及公眾利益,王維基理應公平、公正、公開地詳細交代事件,回應記者質詢,而不是只作籠統概括的否認。

  聲明指「真理愈辯愈明,請王維基先生公開交代,將事實真相說個明白。」《東周刊》於王維基入稟後,再發表跟進聲明,指王維基在聲明中指報道屬「單方面指控,無人證無物證的政治抹黑」實屬誹謗,《東周刊》會向王維基發律師信,要求他收回言論並作出賠償。

王 維 基 昨 日 返 回 公 司 時 , 對 《 東 周 刊 》 記 者 的 提 問 , 皆 以 進 入 司 法 程 序 為 由 , 不 作 回 答 。

王 維 基.jpg
 樓主| 發表於 2013-11-20 11:11:45 | 顯示全部樓層
咁樣係明屈, 超低裝!
上星期屈學民思潮D細佬非禮女警, 之後放人, 話誤會, 如此政苦, 自毀長城
發表於 2013-11-22 00:48:10 | 顯示全部樓層
同樣:
拉人告奪槍, 之後又放人, 話誤會.
如此大罪也可以作出來.
以後要多多影片, 否則明屈就無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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