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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果金離境限制案政府勝訴(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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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4 13:16: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一名長者不滿申請生果金前要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裁定入稟人敗訴。

法官林文瀚在判詞中說,綜援和生果金制度屬不同概念,若果長者在生活上要有保障,可透過綜援,而並非一定要領取生果金。

判詞又說,政府在市民申請生果金前,設立須居港一年的限制是合理做法,以確保公眾利益和生果金發放制度,可以長遠維持運作。

目前長者申請生果金,一年內不可以離開香港超過56日。

一名患有高血壓、長期在內地生活的73歲退休工人林和倫,被社署撤銷生果金,兩年前回港重新申請,被當局拒絕。他不滿政府的限制,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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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5-14 13:33:38 | 顯示全部樓層
睇怕到我果陣....每月有5千, 不用資產審查
發表於 2012-5-14 17:23:25 | 顯示全部樓層
唔知點埋單呢?
發表於 2012-5-14 20:27:20 | 顯示全部樓層
一定上訴得直:N年前我的社福界明友對我說:“這生菓金乜人都可以申請,只要夠年齡,李嘉誠都得。”原先設計是無資產審查的“回饋”,但後來变質,除審查外還要由65改到70歲。今次林官明顯用錯演譯解釋,我抹淨眼睇戲
發表於 2012-5-15 11:48:30 | 顯示全部樓層
到70歲有排,
無想咁遠.
能快快樂樂過這些年先.
發表於 2012-5-15 12:28:01 | 顯示全部樓層
60-70這些年閣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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