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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生畢業禮抗議校政遭保安包圍及報警 前學生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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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2-11-25 23:16:1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香港中文大學今年的畢業典禮中,有學生針對中大飯堂食物貴、學生會解散等校政問題抗議,遭到校園保安阻礙並有警員到場了解,事件中未有學生被捕。有參與抗議活動的中大學生表示,只是想藉行為藝術表達對校園內政的不滿,沒有想過都會被保安阻撓,認為是被針對,反映校園的表達及言論自由已收到很窄。有中大前學生會會長認為,大學生在畢業禮表達意見是正常不過的事,現時校方及保安對學生高壓管理,與學生變得敵對,擔心是進一步撕裂社會。
中文大學周四(24日)頒授學士學位典禮,校園不設閘機,市民可以自由進出,不少畢業生及親友趁畢業日自帶道具及橫額拍照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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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同學身著黑色垃圾袋製成的畢業袍。(中大大學社區報圖片)

中大《大學社區報》指,在典禮期間有同學在校園內身穿黑色垃圾袋製成的畢業袍,就不同議題抗議。其中寫有「Canteen好L貴」、「未畢業就乞食」、「合資格社畜」、「最後一屆SU選民」等標語。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閘機模型、「針大通」學生證模型,以及「CUEX沙紙交易所」牌等,並且派發寫有訴求的畢業證書。
期間,有校園保安上前阻止同學示威,聲稱在會場範圍內不得展示未經批准的標語,但未具體解釋抗議同學如何干犯會場規則。抗議者與保安爭論不果,保安因此包圍抗議者,並嘗試奪走示威物品,要求抗議者出示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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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打扮成保安及拿著「針大通」學生證模型。(中大大學社區報圖片)


隨後學生事務處(OSA)職員到場交涉,要求抗議者離開並收起示威物品,抗議者在僵持下離去。有5位圍觀學生在旁聲援抗議者,用粗口指斥保安「淨係識得搞學生,X你老母」。保安以人鏈包圍聲援者,拒絕讓他們離開,稱可能涉及恐嚇或其他刑事罪行,並且報警。警察到場了解情況,記錄學生身分證明文件後離開,事件中無人被捕。
中大學生:只是想以行為藝術 表達對校園內政的不滿
有份抗議的行動發起人之一、中大學生Anson(化名)周五(25日)接受本台訪問指,他們原本希望以行為藝術的方式,表達對中大內政的不滿,包括中大Canteen(飯堂)用膳昂貴、沒有學生會等等,沒有想過會遭到保安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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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製「合資格社畜」畢業證書。(中大大學社區報圖片)


Anson說:很多同學自己都會帶橫額,帶很多道具去影相,為何不去抓其他同學?很明顯是針對我們表達的訊息,但我們表達的訊息很正常,就是同學的心聲。我們希望去說一些學校主旋律以外的事。學校當然普天同慶,掛滿彩帶,請很多院長、副院長、社會地位很高的學者來分享,整個氣氛其實很菁英、繁華。但其實校園特別是近年有很多令到學生很不滿、不安的事情發生,我想應屆畢業生都會有這種掙扎,所以今年我們用一種類近行為藝術的方法,自製一些比較有創意的道具,想引0起共鳴。

中大學生:校園的表達及言論自由已收到很窄
今次抗議事件不涉政治或社會議題,純粹是學生對校園內政的不滿,但學生示威都遭到校園保安阻撓。Anson認為,事件反映現時校園的表達及言論自由已收到很窄。
Anson說:為何要這樣阻撓學生?我會覺得學校的言論自由壓到很小,小到甚至學生在現實裡面,表達一些小小的意見,不只是在網上發牢騷的話,都要很大勇氣,其實這種很大勇氣和風險,對學生很不公平,他只不過表達他的意見,但就要承受這樣的恐嚇、威脅,甚至叫警察進來,只不過是因為我們說飯堂很貴?因為有同學說了一句粗口?
對於今次事件會否帶來陰影,不敢再在校園內就任何事情發聲?Anson坦言,自已習慣了這種「對抗」氣氛,又指中大學生與保安「對抗」已不是一時三刻的事,他反而擔心同學會在衝突中受傷。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校方對學生採高壓管理
中大前學生會會長楊政賢對本台指,過往大學生趁畢業典禮表達意見是正常不過的事,現時感覺校方就像管理小學生一樣。他認為近年整個校方或保安在管理校園思維上,起了很大的變化,包括對學生高壓管理,並不重視學生的言論。
楊政賢說:就是覺得一切學生去行使表達自由的活動,都是需要去管理,都是政治敏感,都是不應該存在,這很明顯是一個思維及心態上改變,與學生很敵對。不只是中大,浸大之前有傳理學會舉辦寫信予在囚人士的計劃,這些東西其實善導會、社區協會都會推廣市民應該多跟在囚人士溝通,但浸大很明顯覺得是支持「黑暴」,中間有很多邏輯謬誤,覺得學生做任何東西都是政治敏感、反對校方、要搞事。
楊政賢指,尤其在「反修例運動」發生之後,香港整個政治形勢及公民空間收窄,港府對學生有很多打壓,年輕人被標籤,亦令大學的高層或保安對學生保持敵對的態度,進一步撕裂社會。
中文大學回覆傳媒查詢指,大學保安人員周四(24日)執行畢業典禮人群管理措施時,有數名人士挑釁保安人員,以粗言穢語侮辱,經多番勸喻無效,相關人士仍繼續叫囂。校方認為該等人士的行為可能構成公共秩序風險,故決定報警求助。警方接報到場,了解事件之後警告相關人士後離開。
記者:董舒悅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樓主| 發表於 2022-11-25 23:21:31 | 顯示全部樓層

612基金案6被告罪成判罰2500至4000元 吳靄儀指裁決影響結...

已停運和解散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被指沒有遵循《社團條例》要求,為基金作出註冊,因而被票控,案件於9月下旬開審後,前後分散多次經過6日審訊,周五(25日)在西九龍法庭作出裁決,處理案件的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6人罪名成立,判5名基金信託人各罰款4000元,基金秘書施城威則判罰2500元。5名基金信託人散庭後見記者,吳靄儀指案件裁決結果關乎社會上很多人,亦對香港人的結社自由非常重要,會仔細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剛出獄「傑斯」到場旁聽
5名被告分別是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90歲)、大律師吳靄儀(74歲)、歌手何韻詩(45歲)、前嶺大副教授許寶強(62歲)、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67歲),以及施城威(37歲);吳靄儀在早上8時多最早到達,在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陪同下進入法院;撐拐杖到場的陳日君樞機,就經關愛隊乘電梯前往法庭;另外何韻詩到場後,以雙手合十方式讓現場記者拍攝。日前剛出獄的「傑斯」尹耀昇、社民連成員「阿牛」曾健成、社運人士古思堯,及前立法會議員邵家臻就到場旁聽,另外亦有多個領事館派人員到場聽審。

陳日君庭外稱「非常贊成做人道援助」
各被告除施城威外,在散庭後會見傳媒,施則遠遠地站在一角,吳靄儀開腔發言,指今次官司並非為他們幾個,因為對香港而言,這是首宗針對《社團條例》有關社團註冊的案件,裁決結果關乎社會上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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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除施城威外,在散庭後會見傳媒,施則遠遠地站在一角,吳靄儀(圖中)開腔發言,指今次官司並非為他們幾個,因為對香港而言,這是首宗針對《社團條例》有關社團註冊的案件,裁決結果關乎社會上很多人。(吳婷康 攝)
吳靄儀說:官司結果關乎社會許多其他人士、團體或預備組織人士的待遇處境,對他們是非常重要,我們希望仔細研究判詞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
陳日君樞機就提到自己在案件是第1被告,「佢哋好畀面我,將我擺第1位,我係第1位被告,但其實我哋5個係一齊做嘢嘅」,又指自己是宗教人士,但希望案件不要與宗教自由拉上關係,強調自己是基金會一分子,自己是「非常贊成做人道援助的香港公民」。

官花近兩個半小時宣讀裁決書 全長逾3萬字
本案早在9月26日開審,翌日續審時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裁定表證成立,案件繼而押後至10月底及本月初,再分4天處理法律爭議及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而嚴官周五花了近兩個半小時宣讀裁決書,全長逾3萬字,嚴官提及本案涉及9項爭議事項,包括:
  • 《社團條例》釋義中「條例適用的……一人或以上的組織」中的組織的詮釋為何?
  • 《社團條例》釋義中幹事的詮釋為何?
  • 第6被告人是否成員或只是基金的代理人或獨立承包商?
  • 法庭是否能依賴各項文件的內容作事實裁斷?
  • 條例第5C條是否持續性罪行?
  • 普通法免責辯護是否適用於條例第5C條?
  • 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612基金」是在香港成立的社團,及各名被告人分別是社團幹事?
  • 《社團條例》釋義中「一人或以上的組織」若不剔除,會否出現違憲?
  • 《社團條例》的註冊制度是否違憲?
裁判官指4信託人開記招時 已持共同理念
嚴舜儀指,「條例適用的組織指,按一定目標宗旨建立起來的集團或團體,為實現目標互相協作結合而成,按照宗旨持續運作會觸及公眾及或有政治聯繫的集體或團體」,她認同控方稱,「612基金」的成立目的,是為支援反修例抗爭者,非純粹為慈善目的而成立,故符合條例下「社團」定義;此外,5名信託人亦積極參與管治基金,而基金秘書施城威,就負責處理基金日常運作及財政事務,故裁定6人皆符合法條例中「幹事」之定義。
她在裁決時續指,其中4名信託人,即吳靄儀、許寶強、何韻詩及何秀蘭,早於2019年6月15日已召開記者會,宣布成立臨時基金,認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就是4人當時已持有共同理念,圖以各人專業知識及經驗向公眾籌錢,以實現向抗爭人士提供支援的共同目標。其後陳日君受邀加入,各人均有簽署信託契約及遵守財務守則,之間顯然有相互權利及義務,互相同意以基金名義籌款和運作,亦共同決定如何運用基金。

基金為與公眾緊密互動
對於基金跟公眾之關係,嚴官指「612 基金」在短時間成立,是有效率的組織,分兩部分組成,包括信託人團體及基金秘書處,兩者缺一不可,與本地公眾和外地政治團體如台灣司法改革委員會有互動,構成一個「有系統和與公眾有緊密互動的組織」,會使用社交媒體跟公眾互動,各信託人亦具號召力,如果基金不觸及公眾,或只屬有公眾性質但純為慈善目的而成立,《社團條例》便不適用,但她認為「612基金」沒有成立法團的公眾性質信託,且控辯雙方不爭議基金並非純為慈善目的成立,基金「觸及公眾關注議題,大力度向公眾籌款」,故條例中的豁免條款並不適用。
至於6名被告的角色,嚴官指5人職責一樣,均是按契約條款「共同負責管治基金」,形容是推動基金運作的重要負責人,職務「類似會長或副會長」,又指第2被告吳靄儀參與較多,「可以被視為會長」。

施城威角色如司庫 符合「幹事」定義
至於前基金秘書施城威,雖然其代表大律師曾指他以顧問公司ET Aqua承包基金秘書處的行政工作,跟5名信託人屬合約關係,並非管治架構成員,惟嚴官認為施城威起初以個人名義替基金申請網域及熱線電話,其後基於基金決議才成立ET Aqua,顯示其公司非只經營個人業務,他亦經常出席基金信託人工作會議,有參與決策討論,是整個秘書處中,唯一獲授權指示「真普選聯盟有限公司」轉賬的職工。信託人其後更授權他審批2萬元以下的支出或轉帳,可見他與信託人有相互責任,確保基金運作順暢及決議得以落實,認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施城威擔任「司庫」角色,符合「幹事」定義。
而辯方曾在審訊中爭議現行的社團註冊制度,過於模糊並對結社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嚴官裁決指並不認同,更稱「鑒於近年社會事件、政治事件,如果社團與政治團體有聯繫,不論是本地、台灣或外國政治團體,社團運作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寧和國家安全構成影響」,認為如果採用辯方所建議的自由註冊制度,便不能實現條例保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目的。
由於各被告人並沒有在「612基金」成立後1個月內,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甚至到基金解散亦一直沒有作出註冊,因此裁定6人罪名成立。

陳日君不認同吳靄儀角色較重
至於考慮量刑,嚴官指她沒有任何基礎考慮判以最高刑罰,即罰款港幣1萬元,同時提及幾樣考慮因素,包括有關社團的規模、成員取得專業意見的容易程度,以及個別被告在組織內的身分等,又坦承由於案件看似是首宗檢控個案,故沒有相關案例可作參考。
她其後一度指,打算把6名被告按角色輕重和加入的先後分成3組,其中被視為「會長」的吳靄儀是1組,屬始創成員的許寶強、何秀蘭、何韻詩為第2組,而最遲加入的陳日君樞機及施城威為第3組,以此作不同判刑。不過,陳日君樞機聞言後,即對身旁的吳靄儀說:「我們5個一樣,我們5個一樣。」最終稍為休庭供辯方商議。

嚴官指基金規模不考慮籌款額
代表辯方的大律師林國輝在休庭後指,第1至第5被告地位及角色一樣的,重申吳靄儀只是因為較熟悉相關事務故較多發言,並非擔任領導角色;至於組織規模方面,就指基金規模非由各被告控制,是由香港市民決定,「唔係佢哋5個,而係香港市民令到規模大咗。」嚴官此時打斷發言,澄清她所考慮的規模不是指籌款額,而只是組織的規模,因有關判斷會影響所有受規管組織。辯方於是回應,如以此衡量,則「612基金」的規模只是5人或6人,規模「一點也不大」。至於施城威的代表大律師梁晴怡,就指基於當事人的指示,不會作求情陳詞。
最終嚴官把6名被告改分為兩組,基於「612基金」有一定規模,亦有辦公地點並聘請多名職員處理事務,各人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故沒有任何減刑理由,而辯方亦稱5名信託人職能一致,故判5人各罰款4000元。至於施城威,嚴官考慮他較後加入,職能與信託人稍有不同,故判罰款2500元。

施城威於本月初機場被國安警再拘捕
控罪指,6人於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在香港作為「612 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沒有在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第5(1)條的規定,為基金註冊。根據《社團條例》第5C條,此傳票控罪首次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
另一方面,施城威於本月5日曾在機場被警方國安處人員以他涉嫌干犯《港區國安法》第29條「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拘捕,後獲准保釋,於明年2月上旬向警方報到。他本月中入稟,要求法庭下令警方歸還、不得查閱及複製當中受「法律專業保密權」保障的資料,以及不屬於法庭手令覆蓋範圍的證物,並就警方非法扣留及侵害有關資料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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