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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 志 雲 案 律 政 司 提 上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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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9-7 10:53: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星島日報報道)上周五無線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與其「愛徒」叢培崑獲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昨日決定就陳叢二人涉及的三項貪污罪名提出上訴,將案件發還「重新審訊」,律政司並認為潘官誤解《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中「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法律涵義,而有關錯誤足以推翻無罪的裁決。  因律政司的「追殺」,已脫罪的陳志雲看來尚未完全「甩難」,不過無線電視外事部副總經理曾醒明昨回應,無?和陳志雲不會就律政司提出上訴作出任何的評論。  據悉,律政司刑事檢控科亦不滿潘官在控方證供完結後,裁定陳志雲,叢培崑表面證據成立後,仍下令律政司支付今次的訴訟費用,所以亦就訟費一併提出上訴。
  消息稱,律政司若今次的「追殺行動」最終成功,案件獲發還重審,控方及廉署將會重召案中證人出庭作供外,亦要身為無線電視集團副主席方逸華及執行副主席梁乃鵬博士出庭作供。至於陳志雲,叢培崑及陳永孫分別獲判串謀詐騙無線電視及五名花旦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則決定不就上述兩罪提出上訴,換言之陳永孫是唯一個毋須面對律政司上訴聆訊。  律政司發言人昨指,刑事檢控科經仔細研究陳志雲案的裁決理由後,決定就該案件涉及陳志雲和叢培崑的第一至第三項罪名不成立的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若上訴成功,上訴庭可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八十四(c)(ii)條推翻有關裁決或命令,指示將被控人「重新審訊」,或「判他們有罪」。  發言人強調,今次以「案件呈述」提出上訴是關乎該三項貪污罪中「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的元素,律政司認為就該罪行元素的法律觀點並不正確,而且在案件事實方面錯誤應用有關法律,律政司認為該錯誤足以推翻無罪的裁決。 據律政司刑事檢控科認為,原審法官潘兆童誤解《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條文,事實上陳志雲參與由無線電視製作的《奧海城狂歡倒數2010》節目,陳並在節目中主持現場版的《志雲飯局》,已經與無?業務有關連。但潘官在判辭中裁定陳志雲以「名人」及「藝人」身分出席該節目,甚至收取十一萬二千元報酬,與他無線電視總經理職務是「風馬牛不相及」,沒有損害無線在節目中的商業利益。律政司認為為了日後檢控,有必要向上訴庭尋求闡釋,乃決定提出上訴。
發表於 2011-9-7 11:10:21 | 顯示全部樓層
無私人恩怨或喜好, 我一早“買”陳志雲有罪.
坦白講, 個官唔知點諗, 無線行政混亂, 股東,監制畀面又如何?
無線無損失啫,但藝員有損失喎,豈能讓他袋咗贊助商給藝員的show 錢然後畀佢拍拍屁股走? 巳经嘥左我哋納稅人1500萬, 個官嘅價值觀及錯用法例一定要追究, 咁貪心,無罪? 法理何在?
發表於 2011-9-7 11:16:56 | 顯示全部樓層
個人也覺得呢個「師兄」有罪。雖則高過我很多屆,仁真係恥於有這個中學師兄。

他一直在踩界、甚至越界,問題係佢懂得邊 d 可以欺負,邊 d 唔得罪得。
 樓主| 發表於 2011-9-7 11:18:01 | 顯示全部樓層
利用中國人管理混亂, 而乘機從中抽油水, 以權謀私, 無罪?
而家香港漸漸被大陸管理文化同化, 假公濟私, 這些上市公司…..一
定要徹查
發表於 2011-9-7 11:49:39 | 顯示全部樓層

所以,我一直都在說,香港在惡質化。

好的學不來,壞的全學了……
 樓主| 發表於 2011-9-7 12:00:24 | 顯示全部樓層
發表於 2011-9-7 14:39:19 | 顯示全部樓層
別以為有缺隙可走,就乘機博亂,攞着数。
有銀行因為人為 IT 漏洞,引致職员盜用X 百萬元(做 I T 大佬者請勿誤會, 我绝非針對任何人,
绝無此意, 如有雷同, 實屬不幸), 如有一天鬧上法庭, 那判官可以說是 IT漏洞,  銀行行政混亂….而判那職员無罪嗎?
法理,情理….也非常不合
發表於 2011-9-7 15:41:08 | 顯示全部樓層
Fendi 发表于 2011-9-7 14:39
別以為有缺隙可走,就乘機博亂,攞着数。
有銀行因為人為 IT 漏洞,引致職员盜用X 百萬元(做 I T 大佬者請勿誤 ...

那是盜用公司的資源,無論是 it 大佬,還是(手查)數的大佬,都是有罪的。

但,如是強佔(克扣)同事的外快錢,那可能算是民事案。該「苦主」是有權追討,但政府就未必要涉入……
 樓主| 發表於 2011-9-7 19:51:50 | 顯示全部樓層
最衰只有一個亞佘敢講:冇錢收我唔想去…最下賤是那楊思琦仲話冇錢我都會撑佢…
發表於 2011-9-7 19:54:41 | 顯示全部樓層
大哥,我係話lT漏洞…我唔係話lT大佬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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